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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規范供應商的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供應商誠信經營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江蘇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常州市范圍內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
市級單位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涉及供應商失信行為的,由市財政部門進行管理;轄市(區)單位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涉及供應商失信行為的,由轄市(區)財政部門進行管理。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采購文件是指公開招標的招標文件及非公開招標的采購文件。
本辦法所稱響應文件是指公開招標的投標文件及非公開招標的響應文件。
第三條 財政部門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實行誠信管理制度。誠信管理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基礎,遵循統一標準、分級管理、信息共享原則。
第二章 供應商誠信義務
第四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誠信義務:
(一)自覺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誠信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依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和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各項承諾,為采購人提供符合采購文件規定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保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商業秘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誠信義務。
第三章 供應商失信行為
第五條 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失信行為:
(一)響應文件中故意不按采購文件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資質及其他證明材料,或未攜帶上述原件或者公證件的;
(二)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承諾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已響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而無故不參加的;
(五)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本辦法所列的惡意串通,包括以下情形: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六)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評審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在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八)不遵守開標現場紀律,擾亂評審現場的;
(九)在有效期內擅自撤銷投標(響應文件),影響采購活動繼續進行的;
(十)被確定為中標或成交候選供應商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成交資格;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十一)不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簽訂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
(十二)將中標、成交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違反采購文件規定,將中標、成交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十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十四)未按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擅自變更、解除合同的;
(十六)實物配發和定點采購供應商所提供產品或服務價格高于成交價格或承諾的;
(十七)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八)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失信行為。
第六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信訪舉報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失信行為:
(一)在常州市域內一年內兩次以上質疑、投訴和信訪舉報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提供虛假質疑、投訴和信訪舉報材料的。
(三)不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取證的。
第四章 失信行為記錄
第七條 一般情況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供應商等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應在發現供應商存在上述失信行為后的7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具體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失信供應商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報告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三)供應商失信行為的具體表現及事實依據。
供應商失信情況報告實行實名制。報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供相關身份證明。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收到供應商失信行為報告后,應積極調查核實,屬于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并予以失信記錄,不屬于行政處罰的失信行為,應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失信記錄。
第九條 失信行為等級記錄包括一級失信行為記錄,記錄期為一年;二級失信行為記錄,記錄期為二年;三級失信行為記錄,記錄期為三年;共三個等級。
第十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本辦法規定的一項失信行為,作為一級失信行為予以記錄。
第十一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為二級失信行為予以記錄:
(一)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兩項失信行為的;
(二)在一級失信行為記錄有效期內,又出現本辦法規定的一項失信行為的;
(三)失信行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第十二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作為三級失信行為予以記錄:
(一)存在本辦法規定的三項以上失信行為的;
(二)一級失信行為記錄有效期內,又出現本辦法規定的兩項失信行為的;
(三)二級失信行為記錄有效期內,又出現本辦法規定的一項失信行為的;
(四)失信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造成重大危害或影響的;
第十三條 失信行為等級記錄內容包括:
(一)供應商姓名或名稱;
(二)失信行為具體表現;
(三)失信行為等級;
(四)記錄有效期;
(五)記錄日期及記錄機關。
第十四條 失信行為等級記錄均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轄市(區)財政部門做出記錄后應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供應商做出失信行為等級記錄后,應將記錄情況納入常州市公共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在2個工作日內,在常州市政府采購網、信用常州上公示。
第五章 失信行為懲戒
第十六條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制定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時,應就供應商的誠信情況做出相關規定。對于被行政處罰尚在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內的供應商,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否則中標、成交結果無效。對于被做出失信行為等級記錄且該記錄尚處于有效期內的供應商,應明確在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給予一定的分數扣減或價格增加。具體標準為: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對于一級失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總分值2%的減分,二級失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總分值4%的減分,三級失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總分值6%的減分。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對于一級失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報價2%的加價,二級失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報價4%的加價,三級失信行為供應商給予其報價6%的加價。
第六章 失信行為記錄與誠信獎勵
第十七條 供應商被做出失信行為等級記錄,如能主動消除影響或損害,積極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并在記錄有效期內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無失信行為發生的,經供應商申請并報做出記錄的財政部門同意,經調查核實后,可以在記錄有效期截止后,撤銷網上公示信息。
第十八條 供應商應誠信經營,在企業經營活動及政府采購活動中未有失信記錄的,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其貨物、工程與服務。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至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